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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拘禁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为追讨债务,伙同他人在高州市维也纳酒店殴打被害人邹某某并将其带上小轿车,非法拘禁邹某某数小时,在车上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经鉴定,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20年3 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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