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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户,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室。2018年4月3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16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猎枪一支,后存放于建德市**街道**社区**自然村的家中并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将该猎枪带至建德市**镇**村等处打猎。经鉴定,该把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二、非法狩猎事实

1、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苏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村的山上打猎,由苏某某使用猎枪猎获野猪一只。经鉴定,该野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苏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及**镇的山上打猎,由苏某某使用猎枪捕获野猪二只。经鉴定,该野猪属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及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唐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意见书;

5. 辨认、检查等笔录:手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程 婧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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