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路,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1986年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支单管火药枪后,存放于遵义市播州区**镇**路自己家中,偶尔使用,至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查获收缴。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枪支等物证;2、诉讼文书、查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98564****);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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