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2018年9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隆回县公安局金石桥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陈某某家中藏了猎枪,民警遂赶到隆回县**镇**村**组陈某某家,当场从陈某某家中查获一把自制猎枪和6颗子弹。经物证鉴定:该猎枪以火药为动力,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报告;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鉴定人:左某某、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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