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大安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父亲陈某甲于2018年去世,陈某某在整理陈某甲遗物时将陈某甲生前非法持有的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拿到自己的卧室存放。2019年6月13日,永胜县公安局大安派出所民警在永胜县大安乡**村委**村**号陈某某的卧室内查获火药枪一支、射钉枪一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枪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2019年6月13日,陈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本案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林芳
检察官助理:马丽梅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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