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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23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宿舍,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经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山县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一起到赖某某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谈好以3500元的价格向赖某某购买一支枪状物,并且赖某某当场赠送了约200发铅弹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先后共支付了2500元枪支款项给赖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用完赖某某所赠送的铅弹后,在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乌迳镇鸿星加油站对面向赖某某购买了500颗铅弹并支付了250元现金。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黄某某介绍的一位做模具的同事让其帮忙做一个模具,制造模具完成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发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制弹模具后制造了约200发铅弹,并用了100多发打标靶和树,剩余的57发铅弹被公安机关提取扣押。2019年7月左右,张某某以自己不方便存放枪支为理由,将在赖某某处购买的一支枪支存放在陈某某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宿舍左边房间里。

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送检编号为C202001001001号枪状物属于气枪,送检编号为C202001001002号枪状物属于气枪,送检编号为C202001001003弹状物属于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聂金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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