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现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泸定县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中发现泸定县**镇**村**组村民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随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泸定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中陈某某交代自己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改装半自动步枪的犯罪事实,后陈某某带领侦查员前往存放枪支地点将枪支找出交给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经鉴定:
2020年8月3日,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泸定县公安局接受询问,交代自己非法持有两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二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甘)鉴(痕)字[2020]20202071号枪弹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1、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3、陈某某主动检举其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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