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朱亭派出所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震雄ZX999射钉器”,一套红外线瞄准器和一盒射钉弹(内有射钉弹100颗)。陈某某将射钉器伸缩管焊接上钢管,用手磨机在伸缩管上切割出上膛卡座,去除射钉器活塞杆,安装上红外线瞄准器,将射钉器改制成枪支,该枪支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全长758mm,金属管状物长614mm,枪管前端口径为6.16mm,管内贯通,无膛线,枪身有“ZX-999重庆震雄”字样。后陈某某用这把改制射钉枪在自家附近山林中打猎约三十次,共打死15只野兔。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陈某某持枪在附近山林中最后一次打猎,后将枪装在蛇皮袋内藏放在自家杂屋阁楼未再使用。2020年8月26日,陈某某携带改制射钉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将改制射钉枪上交公安机关。2020年8月28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该改制射钉枪进行性能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陈某某现场指认及照片、淘宝购物截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枪支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桂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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