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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住东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1992年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把猎枪,后没有持枪证了仍然使用该猎枪打猎,并把猎枪一直私藏在家中,2017年10月份还使用该猎枪打猎,被告人陈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永公物鉴(痕检)字[2018]306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互相佐证,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手机联系号码为1334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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