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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08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承坪派出所民警在安仁县**乡**村工作时,发现张某某背着一把土铳,经查该把土铳为被告人陈某某所有,接着民警又在位于安仁县**乡**村陈某某的家中查获土铳两把。经查,上述三把土铳是陈某某十多年前,从安仁县羊脑乡一个朋友(十年前已过世)处借来玩,土铳一直放在陈某某家里,后来那朋友意外病死后陈某某就没有还了,把枪一直放在家里。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三把土铳有两把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痕迹)字[2020]20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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