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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新化县一骑三轮车的人手中以1840元的价格购买猎枪一支用于打鸟。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该猎枪和猎枪子弹6发在安化县田庄乡官溪坳村打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益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猎枪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5.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术

                                   检察官助理:张鑫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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