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二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气枪1支,驾驶渔船航行至滨海县**镇**村**河和**河交界处时,被滨海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9月17日,滨海县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射阳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的渔船上,查获气枪1支。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支枪支均为高压气步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滨海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昊
检察官助理:刘荣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