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宁化县**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 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宁化县永利家园小区对面公路旁以360元左右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射钉枪一把,该陌生男子同时赠送陈某某枪管一根(已生锈,无法使用)及射钉弹120发、钢珠3枚。购买该射钉枪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野外试用了两次,均未打到猎物。后陈某某将射钉枪拆分,枪管藏于宁化县**镇**号家中的三楼杂物间,枪托藏于家中二楼卧室茶几下,射钉弹藏于卧室床头柜。
2020年3月20日,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称陈某某家中藏有枪支,民警以公交车上有乘客纠纷为由通知陈某某到翠江派出所协助调查。随后,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家中搜到上述枪支部件,并组装成一把完整的射钉枪。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宁化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提供的人员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4.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提供的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5.宁化县公安局翠江派出所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青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97****。
2. 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射钉弹、钢珠已被宁化县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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