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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将一支双管猎枪藏匿于清流县龙津镇**村**段的山上,并将枪支用于打饮料瓶等娱乐。2020年6月17日,厦门市公安局民警来清流找陈某某调查其网购制造子弹的材料时,陈某某主动交待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到**村**段的山上取出藏匿的双管猎枪。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持有的双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幢**室,联系电话1806587****。

2.本案卷宗一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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