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因怀疑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依法对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养猪场以及住宅进行搜查,在上述住宅一楼楼梯间内查获枪型物1支。经鉴定,该枪型物属于自制枪支,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476048****;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