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佤族名字老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6********,佤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6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5日08时许,澜沧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打零收戒”工作,在**乡**村**队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对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调查盘问时,被告人陈某某主动交代并将其藏匿于自家住房旁边甘蔗地里的射钉枪一致上交,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枪支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枪支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民警调查盘问时主动承认并上交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源润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扣押的射钉枪一支现保管于澜沧县公安局。
4.起诉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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