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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7********,佤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持有为目的,于2019年2月份自行购买枪支材料,在家中使用电焊器和磨光机焊接而成。2019年6月其将该枪支私藏在**乡**村**组,自家茶地内建盖的窝棚里(小地名叫“公**”)。2020年2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沧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LCGASF-JC-HJ2020-0057-01号疑似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2.卷宗2册,光盘5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5、起诉意见书1份;6、陈某某(电话:182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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