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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8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9月的一天,在网上购买木工用射钉枪支,后委托他人购买钢管并叫他人帮其焊接组装成枪支,使用几次后存放于自家老屋内。2020年4月27日,中江县公安局辑庆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进行毒品线索排查过程中,在排查到**镇**村**组陈某某老屋时,现场查获疑似是用射钉器改装的枪支一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勇

检察官助理:杨威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处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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