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批准,2019年于8月26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水县**镇**村**号自家门口一陌生人处购得射钉枪一支,准备猎捕野生动物,后因不会操作,一直存放于**村家中。2019年7月25日,公安人员从其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
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
2.受案登记表、庆城县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检举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午岭林区法院
检察员:刘明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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