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8〕5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号。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手中得到一支改造后的射钉枪,于2018年06月01日,被告人陈某某持该枪支在宁乡市**镇**村**组**号附近山上打鸟。2018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家查获的枪型物为射钉枪改制枪支,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枪支(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6.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2)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宁乡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海滨
2018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联系手机:1871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建议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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