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86********,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9月4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1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钉管套、红外线瞄准器一套,并购买大量射钉弹,组装成为两把射钉枪,后长期非法持有。2020年8月25日,成县公安局将该两把射钉枪查获并依法扣押。扣押射钉枪经甘肃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枪支机件完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8mm钢珠,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到案经过、证明、鉴定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文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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