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鸟铳一支。2020年7月6日9时许,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从陈某某位于东安县**镇**组**村家中的衣柜上搜查出该枪支并予以收缴。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指定管辖文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