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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 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养鸡场附近的树林里发现了一支枪管和一把枪托,在该枪管和枪托附近还有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和一个尼龙袋,其打开该两个袋子后发现里面装着散装的钢珠弹和三盒射钉弹。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枪管和枪托组装起来后发现是一支枪支,便带回其养鸡场用于射击老鼠。2020年3月6日,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养鸡场内扣押了枪托1把、枪管1支、射钉弹232个和钢珠弹2660个。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该改造枪支进行鉴定,该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文昌市公安局抱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托一把、枪管一支、浅绿色尼龙袋一个、矿泉水瓶3个、射钉弹232个、钢珠弹2660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3.证人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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