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镇**村**组**号,2014年6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持枪证)在醴陵市***镇一废弃厂房门口拾得一把单管猎枪和三颗子弹后将拾得的单管猎枪和三颗子弹存放在自己的一辆黑色的蒙迪欧小轿车(发动机号6A******)后尾箱内。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蒙迪欧小轿车(发动机号6A*****)在行驶至醴陵市**塔****附近时,撞到路旁的围墙,其因害怕逃离现场,民警在其驾驶的黑色蒙迪欧小车(发动机号6A*****)后尾箱内扣押疑似枪支一把、疑似子弹三颗。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单管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3颗子弹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明、抓获经过、涉案财物集中保管收据;2.证人廖某某、贺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6.讯问光盘;7.现场监控视频;8.行驶轨迹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单管猎枪一把,弹药3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月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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