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现住尚嵇镇新华社区**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4时左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根据网监大队工作指令一名遵义籍男子陈某某有非法买卖枪支的嫌疑。2019年12月12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橱柜及床底下找收缴两支枪支疑似物,并当场予以扣押。后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把枪支疑似物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持有的枪身为棕色的枪支疑似物是其2000年左右花80多元购买;枪身为黑色的枪支疑似物是其2018年5月份通过野广告花费2000元购买获得。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侦查人员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扣押了陈某某非法购买的两把枪支疑似物(附照片5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J520100-40-190087号]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大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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