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街**号**号。因本案,2018年1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一直非法持有一支鸟铳存放在自己家里并用于打猎。2018年1月14日晚上,陈某某持有该支鸟铳、其朋友石某某持有气枪在邵阳县金称市镇涟溪村打猎归来时被金称市派出所的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7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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