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非法存储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从刘某某(绰号:刘瘪嘴)处获得1把改装射钉枪后,将其存放在万州区**镇**街**号家中的卧室床下。2016年年初,因陈某某在把玩枪支过程中将枪把摔坏,陈某某父亲遂将枪支拿到家中修理,并将枪支存放在分水镇新一家超市楼梯间杂物室内。2016年3月28日,民警在杂物室内将枪支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认定为枪支。
2020年4月24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向被告人陈某某核查枪支配件网购情况时,陈某某主动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刘小花、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32359****);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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