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潜江市周矶街道爱民社区**路**号。因吸毒和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6月1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9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潜潜江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潜江市周矶街道爱民社区**路**号家中三楼客厅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三楼客厅茶几下面搜出“龟山岩绿茶”铁盒内自封塑料袋内褐色粉末2袋,净重20.75克;透明自封塑料袋装白色晶体3袋,净重3.94克,透明自封塑料袋装白色粉末2袋,净重28.0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29.24克、氯胺酮2.73克、麻黄碱20.75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胡某某、黄某某等人在位于潜江市周矶街道爱民社区**路**号家中吸食毒品。其中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3次,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3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1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毒品(附照片);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称量记录、提取检材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查获现场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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