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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67********,汉族,小学,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河南省桐柏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10时许,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桐柏县**镇**陈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发现陈某某后院过道存放疑似罂粟原植物若干棵,经清点疑似罂粟壳干果数量101个,种子净重129.24克。后将种子抽样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持有的疑似罂粟原植物种子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种子,种子具有活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文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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