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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5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2008年3月、2015年3月因注射毒品分别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5月5日经本院批准,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与全椒路交口西南角人行道上,在被告人陈某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经称重净重10.06克,后经检测,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

3.合肥市公安局对扣押物品所作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录像;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携带、持有十克以上的海洛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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