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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8时许,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在广汉市长沙路东一段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神色可疑,精神恍惚,遂对陈某某进行盘查,并现场从陈某某左边裤兜内查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6克。随后民警对陈彬位于广汉市**乡**村**组**号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该住宅一楼卧室衣柜顶部,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4.75克,在二楼上楼梯第一个房间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净重13.97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某某裤兜内及一楼卧室衣柜顶部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彬二楼第一个房间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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