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206021984********,汉族,大学文化,定远县***工作人员,住定远县**镇**国际**幢**单元**室(户籍地:定远县**镇**街**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间,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与云南省德宏州人员手机相互联系,后对方人员快递邮寄物品给被告人陈某某,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民警在对快递随机抽检中查获该快递中暗藏冰毒。该快递单显示收件地址为安徽滁州定远县**国际**栋,收件人陈先生,手机号189********(是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号码)。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与云南省德宏州人员手机相互联系,后对方人员根据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手机号、住址等信息,通过申通快递从云南省邮寄快递给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快递代收点短信通知后到**国际**号楼商铺**便利店快递公司代收点取包裹,在返回家的路途中被定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其快递包裹中查获电饭煲一个,在电饭煲夹层中查获疑似毒品两小袋。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两小袋净重为147克。接着,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玻璃弯头一个。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两小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所鉴定,陈某某为精神分裂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快递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白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4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5张。
5.换押证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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