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户籍住址桂平市**镇**街**号,现住桂平市**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购买200多克美沙酮后,将美沙酮存放于其居住的桂平市**小区**号楼**房中的冰箱里供自己食用至案发。经称量,涉案美沙酮净重共210克。经鉴定,涉案美沙酮可疑物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在逃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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