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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黄苑街39号双流付记冒节子肥肠粉面店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现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晶体2包(净重16.97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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