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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5********,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民警在龙泉驿区同安街办水杉路成安渝高速桥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从陈某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1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袋;从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A5**的白色捷达轿车的仪表盘上查获烟盒1个,内有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13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7袋。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称量。经称量,疑似毒品的红色药丸14袋净重2.71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8袋净重12.3克,共计净重15.01克。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陈某某处扣押送检的疑似毒品红色药丸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送检疑似毒品白色晶体样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称量、取样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0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

检察官助理:黄小蓉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件玖页、光盘陆张、起诉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涉案物证现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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