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4时50分许,民警在陈某某租住的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单元** 家中卧室沙发上,查获其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分别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7小包及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两块,经称量47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1.52克,两块毒品疑似海洛因固体净重8.15克,总共净重19.67克。后民警将毒品疑似物依法扣押并提取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毒品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称量、检材提取及现场辨认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查获毒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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