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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5年11月9日、2013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乘坐祝某某的汽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皇冠酒店附近。陈某某单独下车后,在周围花台处找到之前藏匿的疑似冰毒可疑物一包,并将该冰毒可疑物放进自己裤子口袋内。后祝某某驾车与陈某某到达“万县面馆”附近,陈某某将冰毒可疑物放置于祝某某的车辆里,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陈某某持有的冰毒可疑物净重49.396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现场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称量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49.3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文凯

                           检察官助理 廖为成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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