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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8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办事处**单元**屋内,被公安民警在其身上检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91g,在其租住房屋内的客厅茶几上查获陈某某所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39g,在茶几下面隔板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2.08g。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民警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110警情登记单、情况说明;

2.证人曾某某、杜某某、颜某甲、颜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提取、封存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塔浪

检察官助理:姜  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强制隔离戒毒于重庆市嘉陵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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