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持枪支、非法狩猎)(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仁县******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十余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其岳父陈某甲处拿来1支土铳放置自己家中,用于平时狩猎。

约三年前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村边的马路上,以300多元的价格,从二陌生男子处购得非制式枪支1支,用于平时狩猎。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二、非法狩猎罪

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位于崇仁县**镇**村“**坑”的稻田里,发现一头重70-80斤的野猪正在啃食稻谷,遂持土统将野猪当场猎杀并带回家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情况表、淘宝购物记录截图、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搜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清单;

5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于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