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与在**镇**村**弄到枪支,因其平时喜欢枪支,于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经联系王某某后,陈某某在岳阳县**镇**桥附近从王某某手中以6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一把单管猎枪,枪支自购回后一直存放在家中,未曾使用。2018年元月12日,陈某某主动将一支单管猎枪交给岳阳县公安局新开派出所,办案民警依法对该枪支予以扣押,经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鉴定,该单管猎枪被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