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乡街**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决定在东以磨石刀为起点,向南经武宁县与永修县的县界,往南到长陵山,经杨洲、西坑、半边河、中黄、壁田、养鱼场、庙山、黄沙岭、凤口到武宁大桥,然后往北,经过七里垅、燕子山、株滩嘴、王埠、东红、巾口码头、八里棚、鸦雀山,最后回到磨刀石,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保护区内实行全面常年禁渔。
2020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未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宁县**乡**附近水域,使用船载式电鱼机进行非法捕捞,所获渔获物5.35公斤。武宁县杨洲乡金沙滩旅游风景区往西南约300米水域属于庐山西海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坐标定位图、查获现场图、船舶照片、称重照片、电鱼工具及渔获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武宁县渔政管理总站出具证明、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庐山西海鱤国家级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于辩解;5.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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