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11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许,明知是禁渔区、禁渔期,被告人陈某某在湘阴县**镇**村堤外的湘江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捕鱼,共捕获鲫鱼、草鱼十余斤,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陈某某使用的工具系非法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捞工具、渔获物的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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