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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禁渔期,仍携带电鱼工具,前往开江县**镇**村“跳跳河”(小地名)处的天然水域非法捕鱼,被开江县公安局回龙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扣押电鱼工具及其非法捕捞的各类鱼共重1450克。

同时查明,上述河段为天然水域,开江县政府规定的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98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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