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禁渔期而在平阳县**镇堤坝南闸的滩涂上,用自己制作的14个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当日9时许,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地笼网14个。经鉴定,涉案的地笼网系《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规定中的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网14个;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O2O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渔具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桂润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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