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1********,汉族,小学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村**水域,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甩甩毫”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渔政中队查获,现场扣押“甩甩毫”十只。经沅江市农业农村局鉴定,“甩甩毫”是禁用的捕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