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8日20时许,驾驾驶小木板船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调罗村海滩出发,前往东头山岛对开海域投下十五条网笼进行捕捞,下笼完毕后返回**村家中,于2020年6月9日2时许,与妻子谢某某(不起诉处理)驾驶小木板船前往东头山岛对开海域收网笼后驾船返岸途中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霞山总队查获。经称重,被告人陈某某和谢某某捕获的螃蟹和杂鱼共重1.66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螃蟹、杂鱼1.66kg、网笼15条,木制小板船一艘;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书证:《关于做好2020年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04号;

4书证:《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

5书证:《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6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现场勘验笔录;

9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普

检察官助理:何思俭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