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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周庙村思蒙河支流天然水域内,使用电瓶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电鱼工具电瓶1个、逆变器1个、舀网1个、塑料桶1个被扣押在案,渔获物墨线鱼2.24斤已灭失。同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814****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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