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5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电鱼机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加油站后的河内捕捞河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处警时发现陈某某返回其子陈某甲家中。经搜查,在陈某甲家中查获电鱼机一台、白鱼仔、鲫鱼等各类河鱼共计14条,约2斤。
经农业部2014年公布,印江河泉水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我县境内,核心区位于印江河的中坝乡龙家坝至合水河段。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19日在官网上通告,明确印江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年禁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告、办案说明、销毁说明、查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说明
2.证人田某某、代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代 娟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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