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我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来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牟山村8组外涪江干流水域处,在该区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一张内层网目尺寸为5.847厘米的三层刺网捕捞水产品,捕获渔获物有餐条75尾,黄辣丁2尾,后被当场抓获。经称量,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捕捞到的水产品共计1.71千克。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被扣押,其捕捞到的渔获物已做无害化处理。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禁渔通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如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可宣告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飞亚
2020年 6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城**幢**单元**,联系方式139964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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