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电鱼枪、水镜等捕鱼工具,驾驶二轮摩托车窜至永福县龙江乡驿马村大江河边捕鱼,被永福县农业农村局渔政大队当场抓获。经核实,永福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日实行全县内陆水域禁渔,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经鉴定,陈某某使用捕鱼工具为电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禁渔通告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广西渔政指挥中心鉴定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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